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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与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58号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代表人:徐敏。委托代理人:谭臻。被告: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贤。委托代理人:庞金汇。委托代理人:汪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姚捷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