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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中民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龙德清因与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王道明、王艳平、王有干、石全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德清,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村民委员会,王道明,王艳平,王有干,石全胜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邵中民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德清,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盘明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法定代表人王周茂,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慧凡,男,洞口县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道明,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艳平,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有干,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石全胜,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龙德清因与被上诉人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王道明、王艳平、王有干、石全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2)洞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德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展伟、盘明勇和被上诉人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周茂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慧凡、原审被告王道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艳平、王有干、石全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村民委员会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其请求是要求解除《水口煤矿租赁经营合同》及《水口煤矿技改补充协议》,该协议涉及诉讼标的达1600万元。而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只收取诉讼费80元,明显规避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2)洞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费80元,退还上诉人龙清德。审判长  彭莎娜审判员  汤松柏审判员  刘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记书员徐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