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玺与被告曾金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玺,曾金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赵玺,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委托代理人张俊兰,泸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金刚,男,汉族,住泸县嘉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玺与被告曾金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