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16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方顺扬与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顺扬,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6236号原告方顺扬,男,1936年6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5层,注册号110000007524497。法定代表人谢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媛,女,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原告方顺扬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顺扬与被告电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顺扬诉称,我是电子科技公司的退休职工。电子科技公司未依文件规定向我发放住房补贴,未为我报销医药费。我的养老金未正常调增,我认为系被公司挪用,故应当向我支付,并赔偿我的养老金损失。现我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故起诉要求:1、电子科技公司自2001年1月起每月按照100元标准支付我国家住房补贴;2、电子科技公司为我报销医药费1992.77元;3、电子科技公司返还我统筹调增养老金8880元;4、电子科技公司自1996年7月起每月按照110元标准赔偿我养老金损失;5、电子科技公司补发我自1999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退休金11211.48元;电子科技公司辩称,现我公司对于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没有住房补贴。我公司没有接收到方顺扬提出的医药费票据,现在已无法为其报销,且1998年的文件对于我公司是无效的。我公司从未接到社保部门汇入的8880元,方顺扬养老金数额是社保操作的问题,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存在上报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职工转移单的错误,不同意支付养老金损失。我公司自2010年1月起,每月向方顺扬补发88.98元的养老金。另外,方顺扬的所有诉讼请求已过仲裁和诉讼时效。现我公司不同意方顺扬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是电子科技公司的上级单位。电子科技公司更名前为中国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方顺扬曾以电子科技公司补发2005年1月至今的养老金差额(每月按照88.98元计算)、补齐工龄等为由诉至法院,经(2006)海民初字第1002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如下:“电子科技公司系中央在京企业,方顺扬原系电子科技公司的职工,1997年4月电子科技公司为其办理了正式的退休手续。1999年6月之前的养老金一直由电子科技公司支付,方顺扬当时的养老金标准为每月992.30元,1999年7月起电子科技公司参加了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顺扬的养老金开始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向方顺扬支付的养老金为每月903.32元”。该判决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判决电子科技公司向方顺扬补发2006年1月至5月的养老金差额444.9元,并驳回了方顺扬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确认自2010年1月起电子科技公司按月向方顺扬补发88.98元的养老金。本案中,方顺扬主张2000年期间电子科技公司每月向其发放100元住房补贴,但此后未再发放,故公司应当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自2001年1月起的住房补贴。方顺扬就其主张提供2000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其中载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等问题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差额面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电子科技公司认可该办法的真实性,并表示2000年1月至12月期间其公司确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向方顺扬发放住房补贴,但2001年其公司改制后股东发生变化,故公司对在职与退休员工均停发住房补贴。方顺扬未就住房补贴事宜提举其他证据。方顺扬主张电子科技公司拖欠多年未为其报销医药费,并就其主张提供2001年至2003年期间的医疗收费收据及处方笺若干、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科技开发公司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规定。电子科技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公司当时未接收到方顺扬提交的药费票据,现已无法为其报销且1998年的文件对于其公司是无效的。方顺扬主张1996年至2000年期间,其养老金调增幅度低于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增幅度,差额部分系被电子科技公司挪用,故电子科技公司应当返还其该部分调增养老金,其仅按照四年的标准主张8880元;电子科技公司表示其公司从未挪用该8880元,方顺扬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后养老金的数额系社保操作问题,与其公司无关。方顺扬主张2001年4月12日电子科技公司重组后将其养老关系转移至朝阳区社保中心,但转移时补贴项存在45元的差额,且未将1996年养老金每月调增的65元进行转报,导致其养老金每月存在110元的差额,故电子科技公司应当按照每月110元的标准赔偿其自1996年7月起的养老金损失。方顺扬就其该项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职工转移单》,其中补贴项为养老金补贴35元+价格补贴58元。2、《北京市城镇企业退(离)休审批表》,其中各项补贴合计为“93+45”。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其中载明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对上述证据材料电子科技公司均予以认可,但表示其公司不存在上报养老金转移单的错误,故不同意支付上述养老金损失。就方顺扬提出的上述请求,电子科技公司表示均已超过仲裁与诉讼时效,故其公司均不同意支付。另查,方顺扬主张电子科技公司应当向其补发1999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退休金的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2013年3月28日方顺扬以要求电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住房补贴、医疗费、养老金损失、赔偿挪用养老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海劳仲审字(13)第2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方顺扬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海劳仲审字(13)第2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文件、转移单、审批表、费用收据、处方笺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方顺扬于2013年3月28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电子科技公司为其报销2001年至2003年医药费、返还其1996年至2000年期间统筹调增养老金的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对电子科技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理由予以采纳,对方顺扬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住房补贴一节。本院认为,方顺扬未能就2001年1月起其有权享受住房补贴的情况提举依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电子科技公司否认其公司于2001年1月起存在住房补贴待遇的情况下,本院对方顺扬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对其要求电子科技公司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1年1月起的住房补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养老金损失一节。本院认为,方顺扬主张电子科技公司2001年转移其养老保险时,未进行足额转报,导致其每月领取养老金存在差额,故应当赔偿其养老金损失。上述养老金转报过程中产生的差额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方顺扬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另,方顺扬提出电子科技公司补发其退休金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判决如下:驳回方顺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方顺扬负担五元(已交纳),由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琰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