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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德荣与从光银、霍邱县和鑫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荣,从光银,霍邱县和鑫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霍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赵德荣,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被告:从光银,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被告:霍邱县和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代台村。法定代表人:从光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荣与被告从光银、霍邱县和鑫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荣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从光银、霍邱县和鑫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代台村:地号为1402915****,使用权面积为2966㎡,霍土国用(2013)第115号的工业用地。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德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从光银、霍邱县和鑫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代台村:地号为1402915****,使用权面积为2966㎡,霍土国用(2013)第115号的工业用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国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