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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县民二初字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九台子村委会与电信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沙岭镇九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网络资产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县民二初字00475号原告盘山县沙岭镇九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网络资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沙岭镇九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网络资产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沙岭镇九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盘山县沙岭镇九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大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