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红侠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侠,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45号申请执行人杨红侠(曾用名杨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毓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红侠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2)3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红侠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56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3日经本院执行二庭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