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杨占卫与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卫,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杨占卫。被告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武安市新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薛洪彬,男,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燕博,男。委托代理人杨静,女。原告杨占卫不服被告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愿再行行政诉讼,并自愿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 宁人民陪审员  屈军顺人民陪审员  温爱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