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惠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转让费10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