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洛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陆伯华与许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伯华,许宝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洛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陆伯华。被告许宝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伯华诉被告许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伯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陆伯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陆伯华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