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鑫与农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鑫,农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177号原告陶鑫。被告农里明。原告陶鑫诉被告农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陶鑫负担。审 判 长 冯 伦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森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