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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长红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长红,王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长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长青,男,汉族。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因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