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史忠发诉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常行初字第40号史忠发诉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起诉人史忠发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不必由中级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