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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山市奥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祝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奥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祝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81号原告:江山市奥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雄伟。委托代理人:郑云峰。被告: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奥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奥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奥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山市奥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