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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红兵与丁琳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吴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