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红兵与丁琳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吴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