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法催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玉田县鸦鸿桥镇庆君五金电料门市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田县鸦鸿桥镇庆君五金电料门市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催字第0024号申请人玉田县鸦鸿桥镇庆君五金电料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鸦鸿桥复兴街道南。负责人褚庆君。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玉田县鸦鸿桥镇庆君五金电料门市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号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无锡××××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制品厂,最后持票人即申请人,支付人农业银行锡山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220917.76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田县鸦鸿桥镇庆君五金电料门市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叶梅芳审判员 盛九林审判员 华永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