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腾飞与钱林、纪兵、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腾飞,钱林,纪兵,钱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字第1948号原告刘腾飞委托代理人唐斌,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钱林被告纪兵(纪晓兵)被告钱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腾飞与被告钱林、纪兵、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30日向原告刘腾飞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斌直接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各一份,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求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腾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回原告刘腾飞。审 判 长 金 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