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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8)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39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现在河北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红祥审判员  李树强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忠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