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8)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39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现在河北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红祥审判员 李树强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忠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