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珍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珍妹,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珍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珍女。委托代理人底凤英。上诉人施珍妹因与被上诉人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珍妹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施珍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珍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施珍妹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东红审判员 李国标���判员王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