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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8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书才与安一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书才,安一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087号原告吕书才,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安一娥,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志杰,北京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书才(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安一娥(以下称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30日我购买北京市门头沟区x小区x房屋一套(以下简称x房屋),房屋、电均已过户。2013年7月31日我到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门头沟物业管理分公司办理水卡过户手续,办事的人员说办理不了。说被告拖欠2003年至2008年的供暖费。我买房时我们写了证据2009年3月30日以前所属取暖费、水费、电费由安一娥交付。所以2013年8月20日我到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门头沟物业管理分公司办理水卡过户手续,替被告交纳了2003年至2008年的取暖费5626.20元,才办理了水卡过户手续。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取暖费及税额5626.2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x房屋权属及电卡使用人均已经过户,涉诉房屋的物业公司在2009年之前的欠费均已经解决。原告所述的被告欠缴该物业公司供暖费和事实不符。如果属实,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代我交纳供暖费及税额属于债权转移,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至今我任何形式的通知都没有收到。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原告(买受人)和被告(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x房屋出卖给原告,双方还约定,该房屋2009年3月30日过户给原告,2009年3月30日以前所属取暖费、水费、电费由被告负责,并承担责任。2013年8月20日,原告交纳了302号房屋2003年至2008年的供暖费5626.20元(含税额)。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代被告交纳了供暖费,从而代被告消灭了债务,故被告应当将相关款项返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一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支付原告吕书才供暖费五千六百二十六元二角(含税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安一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东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