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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林某甲、金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经商。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7月21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妨害公务于2005年7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金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至2013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先后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翔云大厦1510室、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19幢1单元402室、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10幢2单元501室摆设赌窟,召集他人以扑克“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每赢1万元抽取300元的比例抽取头薪,至2013年3月17日,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黄某(已判)负责抽取头薪,被告人金某和李某丙(已判)明知被告人林某甲和李某甲等人摆设赌窟而分别提供其住处瑞安市安阳街道翔云大厦1510室、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10幢2单元501室作为赌博场地。2013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窟,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16600元及当天抽取的头薪人民币5600元,并抓获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李某丙。2013年6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瑞安市汀田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金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李某丙、曹某、何某、孙某甲、陈某甲、李某丁、张某、李某戊、李某己、林某乙、陈某乙、尤某、周某、刘某、孙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金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金某系从犯,对被告人金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能自首,已退赃,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某甲、金某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