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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执字第5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曼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雅瑞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5645号原告上海曼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瑞仓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被告上海雅瑞仓储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曼珏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曼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上海雅瑞仓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原告上海曼珏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已停业多时,去向不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执行笔录、举证通知书等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执行中,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曼珏工贸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马 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