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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在学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在学,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张在学,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在学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在学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8566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8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