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5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杨进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杨进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01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丰泽区。代表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惠琼、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安,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杨进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鋆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