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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行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民康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民康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行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盘汉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四新,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艳红,系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民康诊所。负责人姜成来,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民康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负责人姜成来因重病住院治疗,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零行执字第137号准予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智林审 判 员  黄 岚审 判 员  蒋汉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