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邹某某、闵某甲、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邹某某,闵某甲,闵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928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委托代理人董元友,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闵某甲。被告闵某甲。被告闵某乙。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邹某某某、闵某甲、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对此主张答辩期权利,本院随即休庭。被告邹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之前的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165,643.5元变更为要求取得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中23.8%的份额,折价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应当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取得登记在邹某某、闵天、闵某甲、姜某某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的23.8%的权利,折价400,000元。因该房屋系闵某丙死亡后取得,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已非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案件的管辖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被告邹某某要求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请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祺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