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伍某国(又名伍某元),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被告魏某某,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国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国以给魏某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国负担。审判员 邓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雄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