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吕乐与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乐,陈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吕乐。被告:陈晓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乐与被告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吕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