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殷杰与陈正伟、刘彩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杰,陈正伟,刘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殷杰,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陈正伟,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彩顺,女,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殷杰与被执行人陈正伟、刘彩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