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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法执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与磐石市商贸总公司、磐石市东方购物中心拖欠工程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磐石市商贸总公司,磐石市东方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法执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福安路龙泰小区1号楼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世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祥,男,汉族,原磐石市住宅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磐石市商贸总公司。被执行人磐石市东方购物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商贸总公司、磐石市东方购物中心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200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4)磐法执监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发现,(2004)磐法执监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申请执行人主体明显错误,属程序���法。”没有事实根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2004)磐法执监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4)磐法执监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