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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蔡专清与蔡明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专清,蔡明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蔡专清,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艺娟,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奎,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专清与被告蔡明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专清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专清以原告有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专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蔡专清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