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37号原告韦某某,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戈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