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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大港爱上爱婚庆礼仪策划服务部与王岩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大港爱上爱婚庆礼仪策划服务部,王岩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民终字第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新区大港爱上爱婚庆礼仪策划服务部,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世纪花苑5号门面房。经营者赵慧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岩松,男,1990年6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江新区大港爱上爱婚庆礼仪策划服务部(以下简称爱上爱婚庆)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0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爱上爱婚庆经营者赵慧佳、被上诉人王岩松的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爱上爱婚庆系个体工商户。2012年8月27日,王岩松来爱上爱婚庆工作。2012年10月27日,爱上爱婚庆与王岩松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书,载明:王岩松负责设计、修片、排版工作,担任数码后期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王岩松月工资底薪5000元。2012年12月31日,爱上爱婚庆以王岩松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口头作出开除王岩松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王岩松向镇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新区仲裁委裁决:1、支付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扣押工资5800元;2、支付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7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1000元;3、支付2012年9月27日至2012年10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000元;4、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2013年4月19日,新区仲裁委作出裁决【镇新劳人仲案字(2013)第63号】: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爱上爱婚庆支付王岩松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扣押的工资580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爱上爱婚庆支付王岩松经济补偿金2500元。三、对于王岩松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爱上爱婚庆不服镇新劳人仲案字(2013)第63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爱上爱婚庆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审理中,王岩松陈述爱上爱婚庆从2012年9月开始发工资,9月给付1000元工资;10月未发工资;11月给付3000元;12月给付10200元,爱上爱婚庆尚欠王岩松工资5800元;爱上爱婚庆陈述之所以扣王岩松5800元工资是因为王岩松的工作态度以及违反规章制度对爱上爱婚庆造成损失,爱上爱婚庆才开除王岩松且扣下王岩松5800元工资。爱上爱婚庆与王岩松一致确认王岩松每月工资为5000元。爱上爱婚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告知王岩松规章制度。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用工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爱上爱婚庆与王岩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爱上爱婚庆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告知员工。爱上爱婚庆对扣王岩松5800元工资,予以确认。爱上爱婚庆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扣发王岩松工资,并解除与王岩松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首先爱上爱婚庆未举证证明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告知王岩松;其次爱上爱婚庆未举证证明王岩松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再次即使王岩松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也应进行提醒。故爱上爱婚庆应支付王岩松工资5800元及经济补偿金2500元(5000元/月×0.5个月)。据此判决:一、镇江新区大港爱上爱婚庆礼仪策划服务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岩松克扣的工资5800元。二、镇江新区大港爱上爱婚庆礼仪策划服务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岩松经济补偿金2500元。宣判后,上诉人爱上爱婚庆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解除与王岩松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2、上诉人认可5800元未支付给王岩松,但不是克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岩松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爱上爱婚庆认为因王岩松在工作中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告知或送达王岩松,也未能举证王岩松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事实。因此,上诉人认为其解除与王岩松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于5800元未支付的事实均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在其与王岩松的劳动用工协议中约定:…需缴纳甲方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押金,以保障双方的合理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上诉人的该约定违法,其收取的5800元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上诉人爱上爱婚庆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镇江新区大港爱上爱婚庆礼仪策划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代理审判员  仓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