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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633号原告王某甲,女,200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法定监护人张某,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乙,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孙春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梁玉娟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绮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