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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先昌与古国平、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昌,古国平,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36号原告:张先昌,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古国平,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郎玲,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张先昌与被告古国平、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国平、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先昌诉称:2012年4月18日、8月21日,被告从我处先后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后被告付息至2012年9月21日。之后,被告所欠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古国平、郎玲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被告古国平向原告张先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2012年8月21日被告古国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在被告古国平向原告张先昌借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国平、郎玲归还原告张先昌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古国平、郎玲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