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绵阳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发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发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绵阳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启明星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8229336-1。法定代表人:杨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兆保,系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滨河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3240-6。法定代表人:匡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发友,男,生于1979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发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绵阳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