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晋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晋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33-2号原告:马鞍山晋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同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晋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晋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晋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晋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晋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