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侯顺芝与何金松,陈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顺芝,何金松,陈雪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613号原告侯顺芝,男��1957年8月25日生。被告何金松,男,1963年4月21日生。被告陈雪兰,女,1965年12月8日生。原告侯顺芝与被告何金松、陈雪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2日,被告何金松具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口头承诺2013年春节前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能还款,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查明:被告何金松以承接工程、家庭所需为名,用高利诱惑、以其个人名义向多人借款,到期后不能归还借款,致使多人遭受损失,已至本院申报的达283.13万元。现何金松于2013年8月底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何金松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借款,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且隐匿行踪、下落不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顺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