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玉章与刘会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章,刘会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王玉章,女,192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红军,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会君,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玉章诉被告刘会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玉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章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章撤回对被告刘会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章负担。审 判 员 蒋登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