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彩芬。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4元,减半收取5017元,由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