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催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苏州永德基科技有限公司、黄天沧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永德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催字第0048号申请人苏州永德基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68479-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215号。法定代表人黄天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银行转账支票三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石牌支行出具的银行转账支票三份,票号31403226/24796341,金额36000元;票号31403226/24796342,金额70200元;票号31403226/28893543,金额36000元;出票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永德基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裁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