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战应与洛阳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战应,洛阳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黄战应,男。被执行人洛阳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战应与洛阳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110.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25日起以51356.4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