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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12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2013年5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开始,冯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互联网上开设“7080游戏中心”的网络赌博网站,招引玩家在该平台进行以“弹珠”为筹码,以“牛牛”、“温州二张”等为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以销售“弹珠”获得1%的返利、发放实物奖品等为利诱,发展多名“银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明知该游戏平台具有赌博性质,仍在其中担任“银商”,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回购和销售“弹珠”,从而非法获利,总计销售“弹珠”1000亿余个,共收取赌资人民币303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0元,同时获得网站的1%的“弹珠”销售量返利,折合人民币30000元。另外,还获得网站给予的18张面值1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及一部苹果手机的实物奖品。另查明,2013年5月4日,被告人方某在河南省固始县红苏路阳光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方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800元某某果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某某、丁某某、付旭晨、潘某某、孙某某、叶某某、张甲、张乙的供述,证人王某、张某、林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银商销售弹珠记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方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800元某某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可大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富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