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沈先会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先会,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837号原告:沈先会,女,1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XX,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朱绍宽,该卫生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先会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先会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先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先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7元,减半收取2243.5元,由原告沈先会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