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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谢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刘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杰审 判 员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文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