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谢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刘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杰审 判 员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文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