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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2474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天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凌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