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朱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56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卫某,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某,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黄某某为原告之母,于199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碑民特字第00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黄某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原告为失踪人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2008年7月23日,被告冒用黄某某的名义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指挥部签订《西安市城市居���拆迁安置协议书(居民户)》,违法处分黄某某所有的位于东童村某号房屋。根据上述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2月非法占用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某号元丰怡家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至今不予归还。另被告还私自领取该房屋拆迁过渡费9834元、拆迁补偿款32800元。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解决此事,但被告拒不配合,遂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元丰怡家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归黄某某所有,由原告代管;判令被告返还拆迁过渡费9834元、拆迁补偿费32800元;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共20个月拆迁安置房屋租金16000元。本院认为,2008年7月23日被告与新城区唐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指挥部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即西安市新城区东童村某号���建筑面积47.54平米)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某某名下,黄某某已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为黄某某财产代管人,但原告并非黄某某财产所有人,故曹某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依法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黄某某的财产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诉讼费4244元退还原告曹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敏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