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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丁仙芳与谢莲卿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莲卿,丁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莲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仙芳。上诉人谢莲卿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南商初字第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长寿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莲卿户籍所在地在东阳市,其虽辩称重庆市长寿区为其经常居住地,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