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兰森、骆峰、李文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兰森,骆峰,李文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郴苏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聂代桂,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曹兰森,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峰。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被执行人李文翰,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兰森、骆峰、李文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10000元,未执行到位余款70138.4元,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苏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权审判员 王小明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