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新云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保定新云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83号3-1。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新云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火炬园区四座2号。法定代表人郭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爽 微信公众号“”